
近日,茂名车主吴先生向媒体爆料全国配资炒股门户,自己 2024 年 12 月刚购置的新车遭遇交通事故后,竟被承保保险公司以 “车辆属营运性质” 为由拒绝理赔。然而吴先生明确表示,车辆自购买以来一直用于私人出行,从未从事任何营运活动,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让他难以接受,怀疑当初购车时 4S 店代办的保险暗藏 “猫腻”。
新车刚购半年遇事故,理赔却遭莫名拒赔
据吴先生介绍,2024 年 12 月,他在茂名广汽埃安 4S 店购置了一辆新车,车牌号为粤 KD38085。购车时,4S 店工作人员告知新车保险需由店内统一代办,他当时并未多想便按要求缴纳了保险费用,全程未被提醒保险单中存在特殊限制条款,也未仔细核对保险合同细节。
2025 年 6 月 28 日 13 时 30 分,吴先生驾驶该车辆行驶至化州市林尘镇令村十字路口路段时,与另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由于对方车辆超速,冲力较大随后导车辆失控撞上路边电线杆,造成对方车主受伤、双方车辆及电线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复核后,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了事故责任划分(注:根据复核结论,吴先生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具体以最终认定书为准)。
事故发生后,吴先生第一时间向承保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报案申请理赔,却意外收到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保险公司给出的拒赔理由是:保险单中存在 “特别约定”,若车辆涉及营运行为则不予理赔,而保险公司认定吴先生的车辆存在营运嫌疑。
展开剩余77%“我这车就是纯粹的私家车,平时自己用来拉些水果卖,走亲访友,从来没有拉过客、跑过网约车或从事任何盈利性运输活动,怎么就成营运车了?” 吴先生对此表示极度不解和愤怒。他认为,保险公司仅凭单方面认定就拒绝理赔,完全是不合理的 “霸王条款”。
交通事故交警判罚存疑 核心争议直指责任认定不公
吴坤英超速 100% 的严重违法未被纳入核心责任认定
视频证据证实,吴坤英驾驶车辆在无道路中心线的乡村道路(法定限速 40 公里 / 小时)行驶时,时速超 80 公里,超速达一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强制性规定;
从车辆动力学角度,时速 80 公里的制动距离是 40 公里的 4 倍以上,吴坤英的超速行为直接导致反应时间不足、制动距离延长,即便吴木生完全让行,碰撞仍无法避免,是事故发生的核心直接原因;
原认定书未考量该关键因果关系,仅以单一让行条款归责,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复核后重新认定仍未体现过错与责任匹配
茂名市交警支队经复核,以 “责任划分不准确” 撤销原认定书(茂公交复字结论 [2025] 第 520 号),要求化州市交警大队重新认定。但后续作出的化公交认字 [2025] 02 第 125B 号认定书,仅改判吴木生主责、吴坤英次责,仍未纠正核心不公:
吴木生的 “让行瑕疵” 属一般交通违规,而吴坤英的超速行为属严重危害道路安全的违法行为,二者过错程度、对事故的原因力差距显著;
重新认定未遵循《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未根据双方过错严重程度合理划分责任,显失公正。
当事人认为,两次认定书均未全面核查事实、未客观考量双方违法过错的轻重,导致责任划分严重失衡。恳请相关部门重新调查,依法认定吴坤英因严重超速的核心过错,纠正交警部门在责任认定中的片面性与不公正性,维护法律公平正义。
4S 店代办保险暗藏陷阱,车主质疑条款未告知
吴先生查阅保险单后发现,其中确实有一条未被明确提示的 “特别约定”,内容大致为 “车辆若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可依据相关理由拒赔”(注:根据车主描述,该条款表述模糊,未明确界定营运性质认定标准)。但吴先生强调,购车时 4S 店工作人员从未向他提及该特别约定,也未对保险条款中的免责内容进行任何说明,只是让他签字缴费,属于典型的 “未履行告知义务”。
“如果当初知道有这样的条款,我肯定不会同意在这家公司投保,更不会接受这样的‘陷阱条款’。” 吴先生表示,4S 店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机构,在代办保险时理应向消费者明确告知保险条款中的关键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和特别约定,而不是故意隐瞒,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他怀疑,4S 店与保险公司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关联,为了促成保险交易而刻意隐瞒不利条款。
车主坚决维权,呼吁监管介入规范行业乱象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吴先生多次与保险公司和 4S 店沟通协商,但均未得到满意答复。保险公司坚持以保险单中的特别约定为由拒赔,4S 店则推脱责任,称保险条款已在合同中载明,消费者应自行核对。
“我没有任何营运行为,保险公司凭什么拒赔?4S 店隐瞒关键条款,难道就没有责任吗?” 吴先生表示,他将坚决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到底,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正常理赔,并要求 4S 店对未履行告知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吴先生的遭遇并非个例。近年来,新车 4S 店代办保险时隐瞒关键条款、保险公司滥用免责条款拒赔的投诉时有发生。不少消费者由于缺乏保险专业知识,在购车时往往轻信 4S 店的 “一站式服务”,忽略了对保险条款的核对,最终在理赔时遭遇 “晴天霹雳”。
对此,吴先生呼吁相关监管部门能够介入调查,规范汽车销售行业和保险行业的经营行为,严厉打击隐瞒条款、设置理赔陷阱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乱象,为消费者营造公平、透明的消费环境。同时,他也提醒广大购车消费者,在购买新车时,对于 4S 店代办的保险业务一定要提高警惕,仔细核对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和特别约定,必要时可要求工作人员进行书面说明,避免因一时疏忽陷入理赔困境。
目前,吴先生已准备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并收集相关证据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媒体也将持续关注事件进展,为消费者维权发声。
(免责声明:本稿件基于当事人提供材料整理全国配资炒股门户,仅客观反映相关情况,不代表平台观点。如有不实信息,可提供佐证材料联系核实)
发布于:湖北省恒盛智投提示:文章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